
商伟律师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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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院雅园64023室
商伟,海淀区网络诽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无罪辩护的量刑规定可以从轻减轻自己的罪行吗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二、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三、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综合上面所说的,无罪辩护是专门针对于被告来做的行为,但对于无罪辩护只要有证明的材料,那么就可以辩护成功,从而无罪释放,但如果没有成功,那么可能还会加重自己的刑法,所以,在辩护的时候要想清楚,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大学生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大学生诈骗罪辩护词范文如下:
尊敬的法庭: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
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陈XX共参与诈骗成功11起,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04750元。可在这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即11起诈骗成功案件中,其中11个被害人,仅有4个被害人在报案时有附上被骗时的汇款凭证,其余7个被害人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本案的重要物证之一,即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公诉机关并没有当庭提供并举证。由于在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有7个被害人在报案时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加上本案五个被告人的供述数额及诈骗时间均不太确切和具体,也无法相互印证。如果没有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来作进一步的印证,那么被害人所报案的被骗数额根本无法得到核实和确定。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无法满足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
2、在起诉书所认定的20**年*月*日被害人为蔡XX的那起诈骗案中,该案件并没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也没有被害人蔡XX的汇款凭证及具体的汇款帐号,其被骗的事实及数额并没有得到进一步核实和认定。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却仅凭被害人向XX县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张书面单方陈述,该陈述也仅体现被骗的数额,没有具体的汇款帐号,且连最基本的被害人身份信息也没有附上。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对于该案件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3、本案作案地点不明确。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理应有被告人指认现场并附上作案地点的现场勘查图。公安机关以仅凭被告人描述无法确认作案地的确切位置为理由,没有作进一步的侦查便草率结案,该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
综上,本辨护人认为,本案缺少必要的相关物证,故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能够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本案部分事实予以重新作出认定。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
就本案而言,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具有明显的酌情从轻、减轻情节。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1、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XX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诈骗所用的工具即手机和银行卡均不是他提供的。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XX也仅仅只是协助打打电话或在旁边帮忙,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陈XX是初犯、偶犯,且参与时间不长,获利也不多。在参与一小段时间后,便主动退出该诈骗活动,可见其主观恶意不大,只是因一时贪念以及对法律的无知,参与了诈骗。
3、被告人陈XX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已经在开庭前积极退了部分赃款。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若合理确定上述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并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那么,对被告人陈XX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应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谢谢!
大学生已经是有自己的想法的成年人而且还脱离了父母就容易被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带领陷入违法的境地,而大学生的诈骗罪行不会因为其学生的身份就取消处罚的,但是大学生可以找律师辩护并且比较有能力的律师是可以通过分析案子来做出评判的。